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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9 生效日期: 1999-04-19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9)97号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公路上的临时停车,要求其按故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并开户危险信号灯,无法规依据,不能比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针对路边停车多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可以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61 条的规定采取设置禁停标志管理措施。对于违反禁止停车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80 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为方便驾驶员、特别是为了解决夜间疲劳驾驶问题,应当商请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
  此复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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