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府法三字第09322806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3)府法三字第093228064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2条 本标准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交通局。

第3条 台北市游动广告物申请案件,由本府交通局审理,除公共汽车设置游动广告物者,免征收行政规费外,依下列规定收费:

一车辆所有人为自身经营业务宣传,申请游动广告物许可证核可者,依广告内容之变更,每次每车每证征收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二广告公司设置非该公司广告,申请游动广告物许可证核可者,每次每车每证征收审查费新台币一千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三已核准在案,因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者,每证征收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4条 本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应随案缴纳;经审查不予核发许可证者,退还证照费,不予退还审查费。

第5条 收取本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主管机关应编列年度预算,并应依法定程序解缴市库。

第6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