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市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商品流通和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积极推广,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总的看,发展水平还很低,突出表现在连锁经营企业少、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竞争,提高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必须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发展连锁经营不仅是流通业态的变革,而且对我国农产品和农资生产逐步走向规范化、现代化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农产品和农资流通面临着新的形势。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买方市场形成,竞争加剧;人民生活步入小康,农产品消费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农资零售网点以个体经营为主,数量众多,不利于控制农资进销渠道,质量难以保证;农资市场主体规模小、经营分散,相互缺乏合作与联合,市场竞争力弱;加入WTO后进一步扩大开放,农产品和农资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等。这些都对农产品和农资流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实践看,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有利于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保证农产品和农资的质量。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把引导、扶持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和推动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
  农产品实行连锁经营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客观条件。2002年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接近1000美元,其中大中城市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快一些。这些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工作和生活节奏快,对方便、快捷的超市食品需求不断扩大,客观上具备了实行农产品较大规模连锁经营的条件,应该大力发展。其他地区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连锁经营的试点,以积累经验,培养人才,逐步推进。
  各类农业生产资料,每年、每个生产季节都有大量而且相对稳定的需求,实行连锁经营一般不受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以大力发展。
  发展连锁经营是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而选择的一种营销组织形式,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由企业自主决策和运作。在推进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条件:一是企业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开设的连锁门店数量达不到一定规模,经营总额和效益很难上去。二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和过硬的管理队伍。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配送、分散销售,在人、财、物、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企业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要有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特别是要有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才队伍。三是要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的企业品牌。连锁经营在相当程度上是品牌经营,既靠品牌吸引消费者,打开市场,也靠品牌吸引供货商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没有品牌,难以做大做强连锁经营。四是每一个连锁店的开设,在方位、地址的选择,目标市场和消费者群体的锁定方面,要慎重决策,充分考虑到原有商业网点布局及其经营特点、消费水平和购买习惯等因素,权衡利弊,充分论证,避免盲目投资。
  农产品连锁经营要根据各种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经营范围。一般说,经过工业加工的农产品最适宜连锁经营,如各种蔬果饮料、罐头食品、腌制食品、粮食制品、糖果制品等;经过分级、包装、保鲜处理的生鲜农产品,如水果、冷冻鱼肉、茄果类和根茎类蔬菜等也比较适宜连锁经营;叶菜、活家禽、活鱼等产品搞连锁经营的难度相对大一些,必须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和布局。
  农资连锁经营要将农资销售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有效的技术服务带动农资销售。农资连锁店经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农业技术知识,具有指导农户正确使用农资并传播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在经营品种上要突出科技含量较高的名、特、优、新农资产品。
  三、分类指导,促进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发展
  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为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引导和推动以下各类企业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所办企业。多年来,从上到下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建设了一批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活动的企业,设立了不少经营网点。各地农业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这些企业积极创新,转变营销方式,本着先易后难、从小到大、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发展连锁经营。尤其是为广大农民服务的种子、农机具、农药、农膜、化肥、饲料等农资供应销售,要依靠基层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连锁经营,改变目前单店经营为主、商品质量无保障、售后服务不规范、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的状况,逐步建立起现代化的营销模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与生产基地和农民联系紧密,市场开拓能力强。实践证明,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具备较好的条件。要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推行连锁经营。支持流通型龙头企业直接领办连锁超市或连锁商店,支持加工型企业配合连锁经营,搞好农产品和农资的集中配送。
  乡镇企业。与农产品和农资流通、加工有关的乡镇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参与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既可以成为加盟店,也可以成为供货商或配送中心,条件好的企业还可以领办连锁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使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照连锁经营的需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形成批量,统一向连锁经营企业直供直销农产品。
  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货源集中,品种齐全,具有持续供货能力,集中采购的成本低,发展连锁经营有优势。要积极引导各地的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农产品连锁经营。近期可大力发展农产品配送中心,为其他连锁经营企业搞好配送服务,或依托批发市场引进配送企业,培育农产品配送产业;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可以直接投资建立连锁经营企业,依托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
  各地农业部门还可以通过组织举办一些农产品产销洽谈活动,邀请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协助他们加强业务沟通,密切产销联系,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发展提供服务。
  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各地农业部门要注意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加强指导。
  农业部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