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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本局信访程序和答复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办[2005]77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新的信访条例实施半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局系统信访工作人员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局信访工作以"维护国土资源系统稳定为中心,以解决信访人问题为主线,以《信访条例》的要求为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化解了一大批信访问题,由于《信访条例》的实施时间短,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就信访程序和答复意见格式规范如下: 
  一、信访程序的规范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应及时进行登记,登记要素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来访人签字等; 
  (二)信访部门应及时将来访登记和来信报主管领导批示,并根据领导的批示分送相关业务部门。 
  (三)相关业务部门应在信访部门收件之日起15日内填写受理或不与受理告知单,由信访部门告知来信人或上访人; 
  (四)根据"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信访件应在60日内由受理部门将调查情况连同拟给信访人的答复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访部门将答复意见盖章后交(邮)信访人并进行登记。 
  二、信访答复意见正文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准确简述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详细说明针对信访人投诉请求认定的事实; 
  (三)明确表示是否支持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告知信访人本局应当履行的行政责职及法律依据,明确告知信访处理结果; 
  (四)如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助的法定权力及方式。 
  希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不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而引发的新的信访问题,甚至导致行政投诉的发生。 
  附件: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格式)(略)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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