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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6]19号
各市、州物价局: 
  近几年来,各地工商信息中心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整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单位和企业反映,信息中心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甚至强制服务收费等问题。考虑到此项服务带一定的政策、行业垄断性,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原则。接受查询委托并提供查询服务,方可向委托查询者收取查询服务费。无书面委托协议和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更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基本注册机读资料查询 
  本 地:50元/户(含字号查询及保留) 
  本省异地(指市、州之间):80元/户 
  省 外:150元/户 
  2、基本注册机读资料分类(企业类别、组织形式、行业、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类别)查询,根据查询量大小及难易程度,按不盈利原则与申请查询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注册档案资料查询(含证明、机读资料) 
  本 地:80元/户 
  本省异地(指市、州之间):150元/户(含特快专递等费用) 
  省 外 250元/户(含特快专递等费用); 
  4、入网查询企业基本注册机读资料: 
  企 业:200元/年(可查询30户企业资料,并可进行加密和高级查询) 
  个体户:30元/年(可查询5户企业资料) 
  5、档案资料复印费1元/页; 
  6、电子化档案打印费2元/张。 
  三、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公务需要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免收查询服务费。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工商信息中心收费管理,不得在省局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五、各工商局信息中心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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