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5]586号
巫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巫山长江公路大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山价字[2005]6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们会审研究后,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巫山长江公路大桥是重庆市三峡库区重要的公路大桥,大桥长612米,宽19米,引道7.5公里,为双向四车道特大桥。该桥分别经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重计委能[1998]281号、重计委能[1998]1451号和渝计委交[2001]391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可调整方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原交通局)以渝交局[1999]419号文批准初步设计方案;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9]42号文批准巫山长江公路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渝府[2005]73号文件的批示,以渝交委路[2005]86号文批复巫山长江公路大桥收费站。该项目于2005年1月份验收合格通车。项目概算总投资1.96亿元,其中有偿资金1.36亿元,国债资金6000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巫山长江公路大桥建成通车后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巫山长江大桥收费站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8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2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16元/车次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4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3.2元/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2.8元/吨次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山长江公路大桥设置收费站点和调整省道103线渝巴路巫山境内收费站间距的批复》(渝府[2005]73号)文件的规定,在巫山长江大桥北桥头设置一个收费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巫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收费主体:巫山县交通局。
四、该段公路试收费时间从2005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止,试收费结束后,请你们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转正手续。
五、收费范围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六、收费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