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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函[2005]628号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为上市而重组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电实业[2005]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你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下属企业终止经营时,应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待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重组前发生而未开出发票的业务,以及重组前的应收未收发票,你公司及下属企业应于重组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并列明清单。在清单范围内,重组前未开出发票的业务可以由重组后的新公司开票,重组后的新公司收到重组前的应收未收发票可以作为有效凭证入账。 
  为支持你公司重组上市,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在职责范围内尽快为你公司各下属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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