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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 2005-10-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2005]23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全省统一使用手工填开票与平推式机打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全省统一使用平推式机打票。 
  二、2006年1月1日起行政性收费启用新的财政票据后,代开发票专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同时停止使用,由各市国税局统一进行作废处理,销毁清册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省国税局统一对《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和《税收票证领、用、存情况表》做了相应修改。新的表式请从省国税局FTP服务器下载,地址:计统处/文件下发/计会统/票证制度。 
  四、省国税局将对全省统一税收征管软件有关开票与票证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后统一下发。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各市国税局下年度财政票据需求计划,应于每年8月份与其他票种下年度需求计划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财政票据的印制和发运费统一由省国税局支付。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防止乱开乱用财政票据的现象发生。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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