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社儿字第093076311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社儿字第093076311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为处理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并依循比例原则予以适当裁处,建立执法之公平性及公信力,特订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系考量行为人之违规次数及情节轻重等因素,订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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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 范 条 款│法定罚锾额│本府裁罚基准 (新│主管│
│次│ │度 (新台币│台币: 元) │机关│
│ │ │: 元) │ │ │
│ │ │或其它罚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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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九│医院、诊所对于│处六千元以│ (一) 第一次处六│台北│
│ │第三│性侵害犯罪之被│上三万元以│ 千元 │县政│
│ │项 │害人无故拒绝诊│下锾罚。 │ (二) 依累进次数│府 │
│ │ │疗或拒开验伤诊│ │ 增加罚锾,│ (卫│
│ │ │断书。 │ │ 每次增加六│生局│
│ │ │ │ │ 千元至最高│) │
│ │ │ │ │ 三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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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宣传品、出版品│对其负责人│ (一) 构成本法第│台北│
│ │条第│、广播电视、网│及行为人,│ 十条第二项│县政│
│ │二项│际网络或其它媒│得各处以三│ 规定第一次│府 │
│ │ │体除经被害人同│万元以上三│ 处罚锾新台│ (新│
│ │ │意或因侦查犯罪│十万元以下│ 币三万元,│闻室│
│ │ │之必要外,不得│罚锾,并得│ 罚缓金额以│) │
│ │ │报导或记载性侵│没收该项物│ 每增加一次│ │
│ │ │害事件被害人之│品。 │ ,增处罚锾│ │
│ │ │姓名或其它足以│ │ 新台币二万│ │
│ │ │识别被害人身分│ │ 元,最高上│ │
│ │ │之信息。 │ │ 限新台币三│ │
│ │ │ │ │ 十万元。 │ │
│ │ │ │ │ (二) 其它相关违│ │
│ │ │ │ │ 法物品由主│ │
│ │ │ │ │ 管机关没入│ │
│ │ │ │ │ 。 │ │
│ │ │ │ │ (三) 裁罚基准以│ │
│ │ │ │ │ 一年内违法│ │
│ │ │ │ │ 报导或记载│ │
│ │ │ │ │ 次数为基准│ │
│ │ │ │ │ ,满一年后│ │
│ │ │ │ │ 另行计算;│ │
│ │ │ │ │ 所谓一年内│ │
│ │ │ │ │ ,系指一次│ │
│ │ │ │ │ 违法报导或│ │
│ │ │ │ │ 记载之日起│ │
│ │ │ │ │ 算三百六十│ │
│ │ │ │ │ 五日为一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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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性侵害犯罪之加│处六千元以│ (一) 经通知仍未│台北│
│ │八条│害人经判决有罪│上三万元以│ 接受治疗、│县政│
│ │第三│确定,而有下列│下罚锾;经│ 辅导或时数│府 │
│ │项 │情形之一者,主│再通知仍不│ 不足者,处│ (社│
│ │ │管机关应对其实│接受者,得│ 六千元罚锾│会局│
│ │ │施身心治疗及辅│按次连续处│ ,并限于一│) │
│ │ │导教育: │罚至接受为│ 个月内接受│ │
│ │ │一、刑及保安处│止 │ 治疗或辅导│ │
│ │ │ 分之执行完│ │ 。 │ │
│ │ │ 毕。 │ │ (二) 经限期一个│ │
│ │ │二、假释。 │ │ 月内仍不接│ │
│ │ │三、缓刑。 │ │ 受治疗或辅│ │
│ │ │四、免刑。 │ │ 导或时数不│ │
│ │ │五、赦免。 │ │ 足者,处一│ │
│ │ │不接受第一项身│ │ 万五千元罚│ │
│ │ │心治疗或辅导教│ │ 锾,并再限│ │
│ │ │育,或接受之时│ │ 于一个月内│ │
│ │ │数不足者。 │ │ 接受治疗、│ │
│ │ │ │ │ 辅导。 │ │
│ │ │ │ │ (三) 仍不配合者│ │
│ │ │ │ │ 处三万元罚│ │
│ │ │ │ │ 锾,并连续│ │
│ │ │ │ │ 处罚至接受│ │
│ │ │ │ │ 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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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