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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5 生效日期: 2005-10-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函[2005]6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有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取得外币收入时,直接在发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外币结算。为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下简称货代发票)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应按收款当日外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在开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人民币值进行结算,并在备注栏注明外币种类和金额(小写)。 
  二、除另有规定外,涉及外币收入的发票应比照本文规定的开具方式开具。 
  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其照章开具货物运输代理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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