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3 生效日期: 1997-12-0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1997)7号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奖惩权限的请示》(吉公明发(97)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在执行过程中,对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应当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如果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收容教养的决定,并与原收容教养的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1997年12月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