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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办发[2005]41号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05〕41号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武警青海总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的管理工作,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农牧民增收,推进劳务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阳光工程'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实施'阳光工程',扩大劳务输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保证。这既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重要任务,对于提高农牧民就业技能,增强农牧民就业竞争力,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加快农牧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继续保持和发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势头,推动我省劳务经济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二、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 
  2、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培训方向。'阳光工程'要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整合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和培训能力,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要实行管理和培训职责分离,培训与效果考评分离,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转移培训新机制。培训工作要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为目的,在实用、实效上下功夫,使农牧民真正通过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 
  3、突出培训重点。'阳光工程'培训对象以16岁-35岁年龄段缺乏职业技能的农牧民为主,特别是以初、高中毕业后返乡的人员为培训重点。今年,在海东、西宁等地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培训力量较强的县开展试点工作,对有就业愿望的回乡初、高中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推荐到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进行1年左右的技能培训,学费由各级财政给予重点补助。培训形式以订单、定向式技能培训为主,培训内容以二、三产业的技能为主。当前,要以省内外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制造、建筑、服务业等实用技能为重点内容进行培训。2005年全省共确定'阳光工程'培训农牧民5万人,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培训数量,确保培训质量。 
  4、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培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阳光工程'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全面推行'培训券'制度。实行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质量跟踪和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培训资格。鼓励用人单位与学校联合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必须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输出就业相结合,根据劳务输出信息和用工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和培训内容,保证课时、师资及实际训练,并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业务水平。 
  5、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各'阳光工程'办公室每年要对本地区'阳光工程'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以'四率'为标准,即:参训率为每年任务的100%,培训合格率为85%,培训后就业率为70%,培训后技能鉴定持证率为20%。劳务输出管理部门要把就业率作为考核工作重点,着力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实行先考核,再兑现培训补贴的办法,对培训质量和就业率高的地区可给予适当奖励。 
  6、认真做好技能鉴定工作。按照既方便农牧民,又确保培训质量的原则,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州(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五统一'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标准,严格采用国家题库中的试题试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培训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工作。 
  7、减轻农牧民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负担。农牧民参加所学技能的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采取政府、鉴定机构、农牧民合理分担的办法解决。 
  三、努力提高各项劳务输出服务工作 
  8、健全和完善劳务输出服务功能。要加强省、州(市、地)、县、乡劳务输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发挥服务功能。要大力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多渠道构筑劳务输出服务平台。各地要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和输出劳动力摸清底数、建档立册,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信息服务网络。 
  9、加强对驻外劳务服务机构的管理。各地要强化对派驻省外劳务机构的指导工作,制定工作目标,下达工作任务。要建立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维权服务等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劳务输出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协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 
  10、做好劳务输出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发布工作。各职业介绍机构要认真做好用工信息的收集、验证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及时发布到基层。要加大基层乡村信息传递工作力度,乡(镇)、村要建立劳务信息发布制度,保证用工信息及时传递给农牧民。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工具传播用工信息,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辟固定版面、时段和栏目,免费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公益性的劳务用工信息。 
  11、积极探索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各地要在稳定省内就业、增加省外就业上下功夫。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劳务需求量大的地区的联系,建立起地区间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务输出工作。向省外劳务输出总量较大的地区,要在输入地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区、企业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建立政府与政府间、劳务输出机构与用工企业间相互沟通的联系机制,及时空岗补位、扩大输出、稳定就业。对已经建立的基地,要继续做好巩固工作。同时,要开辟新的基地,不断扩大劳务输出总量。 
  12、努力培育劳务输出带头人。各地要下大力气培育农牧区劳务输出带头人,利用现有培训机构,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学者,重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策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维权常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聘请有经验、有成果的劳务输出带头人讲授经验,提高劳务输出带头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劳务输出带头人带领更多的农牧民转移就业。 
  13、鼓励县、乡(镇)干部参与劳务市场运作。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县、乡(镇)干部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派机关干部到东部沿海地区挂职锻炼,负责本乡镇劳务输出、信息收集、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维权服务等工作。各地对派出的干部要加强管理,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进行考核。 
  四、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4、建立和完善资金使用制度。各州(地、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阳光工程'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或细则。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工种的培训费用,分工种制定统一的财政补助标准。培训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支农、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15、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培训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金使用制度,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浪费财政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 
  16、停止从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中提取培训经费。省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原省财政相关文件中关于'从每年收回的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中提取20%用于劳务输出人员技能培训'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今年开始,收回的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牧区劳务输出。 
  17、保证劳务输出工作经费。各地劳务输出和驻外劳务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解决,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依据每年劳务输出规模,采取与工作任务量化考核、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办公经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可根据各地的劳务输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阳光工程'和劳务输出工作健康发展 
  18、各州、(市、地)、县要成立'阳光工程'和劳务输出工作联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当地的'阳光工程'的实施和劳务输出工作。各地'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统一由农牧部门归口管理。各地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农时季节,结合'阳光工程'实施和劳务输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阳光工程'的监督检查,要将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纳入各州(市、地)、县(区)政府的责任目标,作为对当地党委、政府的单项目标进行考核。全省每年对在'阳光工程'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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