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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 2005-09-09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5]65号
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5]65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及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总体要求 
  1.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 
  2.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3.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按照上述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在200)年内完成对23个'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对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待中央纪委监察部部署后再实施。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关系 
  1.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开展工作和工作情况直接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请示、报告。 
  2.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根据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3.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除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参与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三、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进行推荐、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予以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向自治区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可适当配备厅级非领导职务。 
  (二)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考察任免、招考录用、年终考核及奖惩等,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 
  (三)派驻机构编制单列,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配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四)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安排,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解决。驻在部门要继续安排派驻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等活动。 
  (五)派驻纪检组组长可以在各派驻机构之间交流任职,也可以在厅局和五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交流任职,具体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派驻机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要有计划的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及系统交流安排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机构干部参加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后备干部推荐,参加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 
  (六)派驻机构干部(不含自治区管干部)的档案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管理,驻在部门建立档案副本。驻在部门将需要归入干部档案的有关材料及时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七)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车辆、办公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保障。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等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机构设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成立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有关职能室(厅)要根据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健全业务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的管理与工作联系。 
  (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保证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和业务经费,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改进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的效果和水平。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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