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部门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在使用环节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地税函[2005]223号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部门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在使用环节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阜地税发[2005]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规定:"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是指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在收取环节不征收营业税;但在该基金使用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分不同税目税率分别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九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