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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 2005-09-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5]214号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局确定蛇口分局为"一机多票" 系统试运行单位,并按照总局计划从10份开始进行"一机多票" 系统推广工作。全市税务端网络版及企业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鉴于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即日起,除商业零售企业外,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申请。 
 
 
二○○五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 
  目前,"一机多票"系统的税务端软件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正在江苏省进行试运行工作,预计8月底前完成全国所有税务端系统的升级工作。企业端开票系统从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第1-4位代表各省;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三、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切实做好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掌握情况,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顺利推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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