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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商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工作顺利进行。 
  二、总局《通知》中规定的《二手车发票》用票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二手车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二手车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并免费提供给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 
  四、《二手车发票》由省局统一编制发票代码并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五、各市、地国税局要在9月10日前将辖区内具有二手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 2006年《二手车发票》需求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备案。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 
  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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