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工字第0930460909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3046090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冷冻空调业专任技术士训练或讲习,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其它机构办理。
第3条 冷冻空调业专任技术士应参与每两年八小时之训练或讲习。
第4条 冷冻空调业训练或讲习课程包括下列事项:
一、冷冻空调业之相关法规。
二、冷冻空调设备制造之相关事项。
三、冷冻空调设备施工、安装、测试、维护或保养之相关事项。
四、其它相关事项。
第5条 训练或讲习结束时,应对参与训练之冷冻空调业专任技术士进行测验。
测验合格者,始得发给训练或讲习时数证明;测验不合格者,该训练或讲习之时数不予计算。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