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警字第093007742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3007742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为维护立法委员行使职权之安全,执行立法委员行使职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所定之安全警卫派遣事项,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安全警卫派遣分工如下:
(一)区域立法委员:由原选举区之警察机关派遣。
(二)不分区、原住民、侨选立法委员:由户籍地之警察机关派遣。
前项所称警察机关,指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警察局。
三、警察机关接获立法委员保护通知时,应即召开协调会议,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协调保护措施。
四、警察机关派遣安全警卫人员执行立法委员人身保护,以一员为原则,有特殊具体危安状况时,得视需要再增派一员。
五、警察机关执行本办法第五条之保护措施,得视保护事由及实际危安状况,每三个月定期检讨。保护事由消灭后,应即停止派遣。
六、安全警卫之遴条件如下:
(一)现职为巡佐(小队长或警务佐)职务以下。
(二)最近五年内未因品操受记过以上处分及最近三年内未因工作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经惩戒处分者。
(三)无重大违法、违纪未结案件者。
(四)最近三年年终考核依各级警察机关所属人员考核实施要点年终考评均评定C等级以上者。
七、安全警卫执勤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安全警卫人员之派遣,应依规定于出入登记簿内签到、退。
(二)安全警卫人员应坚守行政中立,遵守执勤纪律,以保护警卫对象为任务。
(三)警卫对象有安全之虞或遭受暴力攻击危害时,应即排除该危害,并报告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必要时得请求支持。
(四)安全警卫人员应提高警觉,留意可疑之人、事、地、物,并注意本身安全。
(五)安全警卫人员对警卫对象之活动行程,认有安全顾虑时,应主动告知、机先防处。
(六)安全警卫人员除携带应勤装备外,并视实际需要随身携带行动电话、警笛、照明设备等其它必要之装备,以利状况联络及处置。
(七)勤务人员应携带应勤枪械与装备,并依勤务执行规定,于服勤起、迄时间登记领用及缴回。
(八)安全警卫人员仍应参加该服务单位举办之各项训练、讲习、测验,无法参加者应循行政系统报准。
八、安全警卫之督导:
(一)派遣安全警卫或指定之单位主官(管),应负责督导考核安全警卫人员签到、退等情形,并确实管理每日领用、缴回枪弹等应勤装备及领用状况,加以清点查记,以明责任。
(二)各级督导人员应将安全警卫勤务列为督考重点,并深入督导,发现不适任人员,应即协调更换,并注意任务衔接,以维护对象之安全。
(三)安全警卫人员依规定办理考核,考核不佳者,随时检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