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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吉建安[2006]5号
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吉建安[2006]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安全处。 
  附件:《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各类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这里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市政工程等。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要求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使用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必须到注册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下同),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省建设厅将在建设信息网站公布登记结果。未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或未经省建设信息网站公布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在我省范围内安装使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每三年重新登记一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其设备登记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逾期未重新登记的,不得在我省范围内使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的统计资料。 
  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程序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办理程序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在申请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一份(附件1);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原件由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退还给产权单位,其余文件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2、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要如实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准确。 
  3、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符合条件的,3日内发放《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附件4为式样),《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设备产权单位若发生变更,应向发证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产权单位应及时向登记部门申请,由登记部门及时注销。注销10日内在网上公布。 
  (二)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登记备案程序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每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活动,均应认真填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中的拆、装记录表。同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附件2)原件;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装记录》(附件3)1份;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合同副本一份(如设备租赁,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副本1份);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拆施工方案1份(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的施工、安全、设备等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两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签字); 
  (6)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人员、监控人员的组成、分工及安全技术交底; 
  (7)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1份。 
  四、其他有关要求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首次登记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30日。新购置的设备可随时登记。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租赁具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在确认该设备具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后,方可进行安、拆作业。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予检测。 
  3、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五)款及《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八)款、第 八十五条(二)款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严肃处理。 
  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及有关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工本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认真执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确保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通知》(吉建管[200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略) 
  2、《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式样)(略)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记录》(略) 
  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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