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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收缴枪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30 生效日期: 1996-07-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在枪支管理法生效之前,全面开展枪支的清理、登记和收缴工作。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和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以及其他各种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和零部件)。
  凡有上述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枪支弹药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依法减轻、从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不交的,依法严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本通告第一条所列枪支。
  凡有上述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内主动交出枪支的,可视情节依法减轻、从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不交的,依法严惩。

  三、单位或者个人经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有持枪证件持有枪支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登记。凡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符合规定的,自今年10月1日枪支管理法生效后换发新的持枪证件。逾期不申报登记的,以非法持有枪支论处。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清理登记和收缴枪支的工作。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和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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