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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运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建立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是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建立,并将我市列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应用试点城市之一。该系统是以政府各部门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起全市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服务于各政府部门。通过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换,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能力。随着该系统建设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市应用的政府部门由早期四个单位增加到目前工商、国税、地税、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检验检疫、贸发、外资、民政、编办等十几个单位。为了确保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平稳安全的运行,加快推进我市法人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提高我市法人相关信息共享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市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统一协调、规划、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完善的原则建设,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发布各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和端口的标准。各政府应用单位要按照信息共享、安全运行、保障信息准确的原则加强管理。 
  二、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工作,明确业务部门,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应用的规划和协调推进,对系统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整个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部署于中心端的设备和系统的维护、数据交换平台的维护、整个系统的故障诊断和修复,并为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各相关政府业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部署于其单位内部设备运行的管理工作,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定期对法人业务子系统的设备进行维护。 
  三、要加快推进,紧密配合。各政府业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紧密配合,及时向基础数据库提供法人数据。各业务子系统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相关政府业务部门日常的业务积累取得,也可以从法人基础数据库取得或者通过法人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从其他业务数据库获得。需要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提供数据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方式,通过法人基础信息交换系统取得。未接入本系统的政府部门需要法人基础数据库数据时,应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数据用途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无偿提供数据。 
  四、要强化监督,确保安全。要切实加强对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法人基础信息只限于政府部门内使用,不得提供给政府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督。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信息产业局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通过法人基础数据交换平台传送的数据,应当经过加密处理,并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法人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对访问权限加以控制。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制作备份。法人基础数据库的数据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备份,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各自数据的备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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