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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为促进全市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集聚,有利于集约用地,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进一步加快园区的建设步伐,鼓励开发商参与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园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厂房的建设,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配套政策、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三、制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标准,既要根据入驻企业需求合理确定规模、类型、结构,又要严格遵循容积率、覆盖率、绿化率等有关规定。原则上标准厂房建设应以楼宇为主,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5〕1号)规定的标准。 
  四、经市园区办确认的标准厂房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二)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三)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一月内全额返还; 
  (四)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五、开发商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开工,开工后二年内应建设完工。凡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终止有关优惠政策的扶持;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仍未开工的,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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