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为促进全市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集聚,有利于集约用地,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进一步加快园区的建设步伐,鼓励开发商参与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园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厂房的建设,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配套政策、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三、制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标准,既要根据入驻企业需求合理确定规模、类型、结构,又要严格遵循容积率、覆盖率、绿化率等有关规定。原则上标准厂房建设应以楼宇为主,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5〕1号)规定的标准。
四、经市园区办确认的标准厂房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二)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三)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一月内全额返还;
(四)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五、开发商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开工,开工后二年内应建设完工。凡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终止有关优惠政策的扶持;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仍未开工的,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