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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政[20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经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建设,关系到"诚信武汉"建设。因此,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更好地支持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涂勇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孙亚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余信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述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先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敢生、市财政局副局长周学云、市农业局副局长陈炼涛、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副主任周德讯、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刘必金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光、市建委副主任彭浩、市法制办副主任倪子林、市监察局副局长陈启明、市人事局副局长罗永焱、市劳动社保局副局长尹海香、市审计局副局长胡勤华、市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市工商局副局长赵在俊、市物价局副局长高志尊、市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市国税局总会计师任和、市国土资源局副总工程师黄正移、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邓传忠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余信国兼任主任,负责对全市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工作的督促、协调。各区也要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 
  三、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制订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方案,按照"依法依规、多管齐下、区分类别、一类多策、务求实效"的要求,加快清收盘活工作进度,确保全市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顺利完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鄂政发[200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现就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三农"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90%以上,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还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清收盘活,势必严重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削弱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重视"三农"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全面组织协调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督办和检查工作。各市、州、县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承担起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各自职能,在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欠款单位负责人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财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人行、银监部门要关注并及时向农村信用社通报欠债单位资金状况及动向;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企业改制中做好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加大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力度 
  (一)切实落实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号)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督促欠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对经核实确应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的部分欠款,由本级政府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任务的完成。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村组集体贷款化解盘活进度。各地要协助农村信用社对村组集体贷款进行全面清理,核定数据,明确责任人,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积极组织清收。要采取拍卖林场、果园、鱼池、"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效资产,强化村级小水电、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对村组承贷、农户使用或直接受益的贷款,经清查核实后,要按照"谁用钱、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将贷款分解落实到相关受益人。 
  (三)加大对企业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力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企业贷款债权,督促企业制订偿还计划并签订偿还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注意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可以依法减免。 
  (四)督促清收个体工商户不良贷款。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切实发挥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职能,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债权和签订还款协议,清收不良贷款,并将个体工商户的还款情况作为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指标。 
  (五)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司法部门要依法坚决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诉讼的,请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提高执结率。 
  (六)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要对其实行纪律处分。人行、银监部门和银行同业公会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四、农村信用社要加大清收盘活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全省农村信用社要逐级成立专门的清收盘活机构,明确职责,实行整体联动,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力度。要按月分性质、分对象、分年限,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上级单位报送清收盘活情况和进度。采取定对象、定任务、定时限与工资、职务、岗位挂钩的"三定三挂钩"责任清收盘活办法,建立清收盘活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超额完成清收盘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能按照计划任务收回欠款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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