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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 2006-02-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务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干预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强制性手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维护我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并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各地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题报道、开通热线等方式深入宣传《条例》,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重点之一,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切实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5〕8号)第 四十九条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的要求,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中关于"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要在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等规定精神,组织当地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与实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执法人员。 
  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监察机构的人员经费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不得非法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 
  1999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中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鉴于我市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状况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配备情况,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仍按《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对象不断增加和企业营销方式转变等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当事人和效率的原则,为防止出现交叉管辖和管辖的盲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加如下管辖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渝部队; 
  (二)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辅助用具配备定点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三)跨区县(自治县、市)经营的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用人单位。 
  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机制,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整体推进。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职责,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和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研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有关对策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曝光。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制订、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抓紧清理《条例》颁布前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规定,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修改,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要予以废止。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举报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制订证据登记保存制度、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规范等,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七、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长效机制 
  各地要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紧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全面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体系为内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扩大日常巡视检查的覆盖面,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基础数据档案。依法加大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以警示违法者。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用人单位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监察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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