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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 2006-02-16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从2006年春季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和对象为翔安、同安、集美、海沧四区农村公办初中、小学就学的中小学生(含外来务工子女)(具体学校名单另行公布)。区政府所在镇本部、街道办事处辖内和已基本完成"村改居"镇的中小学不在免除学杂费范围之内。 
  2、继续实行和不断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后,对符合条件的其它贫困家庭学生要继续按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减免其学杂费、课本簿籍费、住宿费,切实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真正做到义务教育"一个也不能少"。 
  二、保障措施 
  1、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各区政府要对由此而减收的资金从预算上给予安排和确保,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安排标准,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市财政将对相关困难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2、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各有关区对农村学校的界定不能随意缩小范围,更不能违反规定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其他收费项目标准,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人的党纪和政纪责任。 
  3、继续坚持和巩固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继续实行由区财政统一发放的制度,以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4、做好舆论的宣传工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作为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高度重视舆论的宣传作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切身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视和对农民群众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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