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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5 生效日期: 1996-01-05
发布部门: 公安部邮电部
发布文号:

通信光缆是当今世界通信容量大,传输距离长,抗干扰性能强的现代化通信传输设施,目前已成为我国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光缆是由玻璃纤维构成,不含任何金属成分,极易受到损坏,一旦损坏,阻断通信,其危害后果非常严重。为确保通信光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通信光缆,不得有危害通信光缆安全的行为;凡损坏通信光缆设施、阻断通信的,应当承担修复光缆设施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破坏和盗窃通信光缆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通信光缆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保护通信光缆是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因施工等各种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和制止;
  发现盗窃、破坏光缆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举报。

  五、对于保护通信光缆设施,阻止损坏事故,举报犯罪分子,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窝藏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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