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法执字[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局、拆迁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 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条例》对拆迁补偿的对象、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和执行《条例》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共同编写了《条例》释义。该书对《条例》逐条作了解释和说明,同时,还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书为32开本,20万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发行,每册定价20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条例》释义的组织征订工作。有关征订的具体事宜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征订函。
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征订函(略)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