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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近期在一些钢铁企业的废旧钢材里发现废旧炮弹的情况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31 生效日期: 1995-10-3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期,在一些钢铁企业连续发生在废旧钢材里发现废旧炮弹,隐患极大,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威胁。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7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首都钢铁公司炼钢厂选料场存有207发废旧炮弹,其中实弹65发,空弹体142发。这些炮弹堆放在靠近办公室和职工宿舍仅2米的地点。北京市公安局已组织销毁。
  7月26日,河北省邢台钢铁公司在清理79吨废旧钢材时发现20枚前苏联1981年制造的122毫米炮弹。经鉴定,这20枚炮弹均能爆炸,杀伤力直径可达50米。经初步调查,这批旧钢材是河北省饶阳县驻二连浩特购销公司从蒙古国乌兰巴托购进,通过河北省冶金厅卖给邢钢的。邢台市公安局在当地驻军的帮助下,已于7月31日将全部炮弹安全引爆销毁。
  另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报告,近几年来,从蒙古、俄罗斯购进的废旧钢材基本上是前苏联军队撤离时留下的废品,其中有不少旧枪、子弹、炮弹等。这些危险物品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
  以上情况暴露出的问题是:有的钢铁企业严重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购或者进口含有未经技术处理的炮弹等危险物品的废旧钢材;有的口岸检查不严;企业内部保卫工作存在漏洞,发现废旧炮弹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堆放点不当,缺乏安全措施。上述问题性质是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为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做好以下工作:
  一、近期对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严禁收购枪支、弹药和爆作物品,违者,依法从重处罚。严禁进口未经毁形的枪支、未作技术处理的弹药。钢铁企业保卫部门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废旧钢铁堆放点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对查出的炮弹等危险物品,在未销毁前要封存保管,派人昼夜看守,防止发生意外。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帮助企业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

  二、有关边防检查站对进口的废旧金属要注意检查,如发现其中混有炮弹等危险物品时,要及时通报给各有关部门,并予以扣押,共同把好进口关。

  三、对炮弹等危险物品的销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和单位销毁,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单位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防范工作。

 
199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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