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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 2006-02-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6]64号

重庆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商请审批《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档案查询收费管理办法》的函"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7号文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凡需利用规划档案(即咨询或利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占地面积、利用规划编制成果、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监察管理、城乡规划综合档案)的单位及个人为收费对象。 
  二、收费主体 
  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档案进行复制、照像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0.10元/每页。 
  (二)复制费 
  1、文字材料 
  B5、A4纸0.50元/页,A3纸1.00元/页。 
  2、复印图纸 
  A3图幅4元/张,A2图幅8元/张; 
  A1图幅13元/张,A0图幅以上18元/张。 
  3、打印文字档案资料(指无纸质档案,即从档案管理系统打印后加盖鲜印的文件) 
  A3幅面以下的1元/页,A3幅面以上的(含A3)1.5元/页。 
  (三)证明费 
  1、纸质档案(对馆藏档案需提供书面证明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证明费: 
  查阅"一书三证"(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同)及附图,120元/套。 
  2、电子档案 
  查阅"一书三证"及附图,40元/套。 
  3、建筑工程(按套内面积计算) 
  (1)出具"一书三证"规划审批情况的相关证明,按以下标准收费: 
  ①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占地面积一亩以下,按十元收取; 
  ②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上至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建筑工程占地面积一亩以上至五亩以下(含五亩),按50元收取; 
  ③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至一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一百平方米),建筑工程占地面积五亩以上至十亩以下(不含十亩),按100元收取; 
  ④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占地面积(含十亩)十亩以上,按400元收取; 
  (2)道路管线工程 
  ①十米以上(含十米),按10元收取; 
  ②二十米以上(含二十米),按50元收取; 
  ③一百米以上(含一百米),按100元收取; 
  ④一千米以下至二千米(含二千米),按200元收取; 
  ⑤二千米以下至四千米(含四千米),按300元收取; 
  ⑥四千米以上,按400元收取; 
  (四)咨询服务费 
  档案馆利用馆藏档案,按委托人要求提供一定数量有价值、翔实可靠的材料,每人次/工作日收取咨询服务费20元。 
  四、公检法、纪检部门及按国家和市政府对档案查阅收费有减免依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减免相应费用。 
  五、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接本通知后,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上墙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6年2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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