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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 1993-10-1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3)102号

 

    第一条 为了评价设备固定资产遭受火灾后的烧损率,计算其火灾损失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固定资产,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


    第三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是指其在火灾中被火烧、烟熏、砸摔和灭火过程中因破拆、水渍等原因造成外观、使用功能和精度和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第四条 评价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应当根据设备归属单位的设备固定资产帐目,以台、套、只、个、座、架、条、节、辆等作为评价单位。


    第五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分类及计算
  (一)轻微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下,按10%计算;
  (二)一般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上,40%以下,按40%计算;
  (三)严重烧损:烧损率为40%以上,70%以下,按70%计算;
  (四)全部烧损:烧损率为70%以上,按100%计算。
  本条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六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一)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轻微烧损计算: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相当于小修的修理手段,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或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二)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烧损率按一般烧损计算: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需要通过相当于项修的修理手段,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三)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严重烧损计算: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和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相当于大修的修理手段,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部分功能或精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工作要求,尚可使用。
  (四)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全部烧损计算: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 条有关规定,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
  3.修理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经过鉴定,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本方法第六条中涉及的“小修”、“项修”和“大修”的具体内容均应以有关部委或行业制定的设备管理规定为准。

公安部
199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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