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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5 生效日期: 1993-09-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发[1993]7号
据对前一阶段公安机关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发现有少数地方存在下列十六项收费项目,其中有的是基层公安机关巧立名目自定的,有的虽经批准,但均属于乱收费项目,公安部决定一律予以取消。   一、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四、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五、寻人查询费;
  六、交通安全宣传费;
  七、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八、交通协勤费;
  九、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十、有关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行为和收费;
  十一、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十二、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十三、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十四、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十五、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十六、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凡有上述乱收费项目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继续这样做的,一经发现,坚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警纪从严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清理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凡属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坚决取消,超标准收费、多头收费和代其他部门收费的也要予以彻底纠正。要切实把清理制止乱收费的工作一抓到底,务见成效。
  (此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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