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6]17号
省直属企业主管部门,省直属企业:
为了做好企业职工交纳水利基金征缴工作,保证水利建设基金及时到位上缴,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1997]48号)和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缴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收管字[1997]14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直属企业中的在岗职工均应交纳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人数以2005年12份企业发工资人数为准。下岗职工和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凡符合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条件的企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免交水利建设基金。
二、征缴标准。水利建设基金按年度由职工一次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征缴办法。企业在2006年3月份发工资时,代扣代缴2006年度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并于2006年6月底前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2005年度欠缴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在上缴2006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时应将欠缴部分补齐。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