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劳社察[2006]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2号)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同时配合我省当前正在开展的'2006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6年2月13日至3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机构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兼营职业介绍服务的有关单位;
(三)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
三、清理整顿对象
(一)以职业介绍为名,欺骗求职者财物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利用互联网活动的;
(三)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
(四)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在介绍职业或者招工时发布虚假信息的;
(五)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
(六)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的;
(七)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清理整顿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取缔。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开业条件。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人事部门吊销人才介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清理整顿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月13日之前):宣传动员阶段。各级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的组织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第二阶段(2月14日-3月20日):集中整治阶段。各级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职业介绍机构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职介机构,也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以引导职业介绍服务健康发展。
在此阶段,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人事厅、工商局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部分设区市、县进行抽查。同时,各设区市要做好迎接国家四部(局)联合检查组的检查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3月21日-3月24日):总结阶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具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举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成立'省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指导小组),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和信息工作。各地也应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出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并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商请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开展宣传工作。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政策规定和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清理整顿工作成效。
(五)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设区市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省公安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时间如下:
2006年2月24日前上报专项行动阶段小结、典型案例及统计报表。
2006年3月24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
省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791-6386389、6386387
传真:0791-6386387
邮政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330046)
电子邮件:ldjcc@jxldbz.gov.cn。
附件:
1、江西省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2、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