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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四川省凉山州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试行) 
 
  根据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各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相关部门的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它来源; 
  对各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要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表》,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危害程度等,采取组织查办、直接查办、督办等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 
  二、处理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后,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负责指挥、协调、划分事故级别、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宣传报道口径;责任部门的联络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具体事物;属地地方政府领导应立即到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处理善后工作。 
  三、办理管辖 
  (一)组织查办 
  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普通事故,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向相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等,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办。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确定办案主体。 
  (二)直接查办 
  对大案要案,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监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督办 
  对相关部门的通报、媒体披露、上级交办、领导批办、久拖不办、办理时间超过一个月、社会关注的热点等案件,以及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督办的案件,由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或者会同州监察局等部门督办。 
  四、结果报告 
  (一)建立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按《凉山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报告,其调查处理情况做到日报或即时报告。 
  (二)建立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以《要情专报》形式及时报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有关领导,并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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