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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食品安全新闻与社会监督制度(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四川省凉山州食品安全新闻与社会监督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要求,结合我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原则及程序 
  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有关部门所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新闻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以打劣扶优并重为原则,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须报请分管副州长同意,由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二)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州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三)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查处的制假售假典型案件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曝光。 
  二、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要求 
  新闻媒体单位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打劣与扶优并重。充分报道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一)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要按照"1+1+1"的宣传模式进行。在报道一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应报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以及该行业中诚信经营的一家先进企业。 
  (二)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可及早介入,但不得恶性炒作或虚假报道。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 
  为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重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特设立凉山州食品安全群众投诉、举报电话。 
  (一)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要将电话记录归入查处档案中。待条件成熟时,将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统一,以利于联动,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三)对投诉、举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可指派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也可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承办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报州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主任,同时抄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四)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作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在2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在2日内报告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统一处理。举报电话:0834-2171711、2170207。 
  四、本制度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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