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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口原料药头孢呋辛钠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6 生效日期: 2006-02-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函[2006]3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收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国家局《关于进口原料药头孢呋辛钠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穗食药监安[2006]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文件中所列的药品,依法查处,追查药品来源,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关于进口原料药头孢呋辛钠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 
 
 
穗食药监安[2006]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保康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一路七栋六楼西)于2005年1月报验,从广州口岸进口的原料药头孢呋辛钠1批次,批号为440910 0407 4,进口药品通关单编号为03T200500068,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报告书编号为2006JKY000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残留溶剂丙酮项。 
  特此报告。 
  附件: 
  1、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1份(略) 
  2、进口药品通关单1份(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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