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函[2006]3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收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国家局《关于进口原料药头孢呋辛钠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穗食药监安[2006]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文件中所列的药品,依法查处,追查药品来源,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关于进口原料药头孢呋辛钠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
穗食药监安[2006]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保康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一路七栋六楼西)于2005年1月报验,从广州口岸进口的原料药头孢呋辛钠1批次,批号为440910 0407 4,进口药品通关单编号为03T200500068,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报告书编号为2006JKY000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残留溶剂丙酮项。
特此报告。
附件:
1、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1份(略)
2、进口药品通关单1份(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