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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09 生效日期: 1993-01-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3]4号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992年12月2日给我局《关于当前交通管理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和高速公路,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划分的不同技术等级的汽车专用公路。两者不仅在设计时速等技术指标上不同,而且在交叉口型式、公路封闭程度上有明显区别。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是部分平面交叉、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因此,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交通管理(处理交通违章和事故),不应适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而应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通告。

  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作出的规定。因此,实习驾驶员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应当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并坐的正式驾驶员对实习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有监督指导的义务,根据履行义务情况,应当负一定的责任或不负责任。

  三、对机动车产品实施“目录”管理,目前只适用于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所以,环卫、园林、市政建筑等部门用于洒水、清运垃圾、建筑施工的各类改装和生产的专用车辆,其结构或技术参数符合部颁目录上车辆定义的,应纳入“目录”管理,核发相应的牌证。其它的应按照“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的定义进行鉴定和管理,核发相应的牌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亦按上述原则签注。
  此复
199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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