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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 2006-01-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发改价格[2006]8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石油市场供应紧缺的影响,我省罐装液化气市场价格也出现了持续上涨的情况,对使用液化气的城乡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我省液化气资源均从省外购进,受省外市场制约程度较高,液化气已成为省内民用燃料中的一个重要商品,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测,每周上报一次,特别要注意因液化气价格上涨对其它燃料或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带来的连锁反应。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罐装液化气数量和质量的监测和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严查处囤积居奇、烘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市场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应跟踪、监测、调查、并及时上报。 
  二.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管道及罐装液化气的销售价格由州、市进行管理。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液化气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根据当前市场供求和企业经营状况,对液化气销售价格作如下规定: 
  (一)省内液化气销售实施销售环节和流通差率控制。从省外购入的液化气不得超过两个环节(即一道批发、一道零售)销售,严禁超过两道环节倒买倒卖,层层加价。以省外进价(含调进运杂费)为基础,批发和零售两道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0%(其中批发不超过4%,零售不超过6%)。省内运杂费用据实从严计入销售价格。 
  (二)根据液化气市场供应情况,必要时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可采取液化气调价备案、申报、从严核定运杂费标准、制定公布最高限价等措施,以保持一定时期内零售价格的相对稳定。 
  (三)经营企业应从维护和巩固液化气市场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认真执行商品价格明码标价的规定,标价中必须标明罐装液化气的装量,严禁降质减量、变相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全省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囤积居奇、转手加价以及不按规定标明装量和销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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