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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 2006-01-27
发布部门: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气球。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点,南北长各为31.5公里,东西宽各为18公里;涵盖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泉州开发区及南安市南部、惠安县南部的部份乡镇。 
  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泉州晋江机场指挥中心提出升放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升放。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三、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得到当地气象局和泉州晋江机场指挥中心的批准。 
  四、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气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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