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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发改价监字[2006]66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2006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6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是我省全面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第二阶段的第一年,也是苦干三年、"快走变快跑"的关键一年,我省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良好态势。与此相适应,价格总水平将平稳运行,预计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3%。根据经济形势和价格运行面临的环境,2006年吉林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 
  部署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安排,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适时适度疏导价格矛盾,大力整顿规范价格秩序,不断提高调控监管水平,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摆在重要位置,密切关注价格走势,准确把握价格调控的政策取向,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2)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做好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完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建立适应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需要的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特别是煤、电、油、运、房地产等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和走势分析预测。加强以农产品为重点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发挥好价格监测信息引导市场、稳定价格、促进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价格监测质量。围绕资源价格改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和农民增收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3)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贯彻落实国家粮食价格综合补贴制度。 
  (4)抓住有利时机,适时疏导价格矛盾。抓住有利时机,按照"适度、稳妥、择重、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价格上涨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承受能力,适时适度调整相关价格,疏导价格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对2005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和制定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探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受价格波动影响大、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予以救助的措施,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为调控经济服务的作用。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贯彻落实石油价格政策,完善石油价格机制。贯彻国家成品油和航空炼油出厂价等有关政策,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及时反馈我省成品油市场情况,积极配合并落实完善石油价格机制和相关综合配套改革措施。 
  (7)贯彻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能源价格的比价关系。研究制定形成终端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价格政策,在控制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季节性差价或阶梯式气价,调控用气量,以促进节约气源和平衡供求矛盾。 
  (8)推进电价改革。按照国家的部署,测算我省输配电价格水平和归并销售电价,测算实行发、用联动电价的影响情况,提出我省城乡全部用电同价方案并予以实施。探索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新路子。 
  (9)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价格政策,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防范电煤价格异常波动,落实并配合国家煤炭价格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煤炭价格改革。、 
  (10)推动供热价格改革。总结我省实行煤热价格联动、两部制热价的经验,制定《吉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供热价格管理,推动供热价格改革。 
  (11)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继续贯彻国家促进水价改革、节约用水的会议精神,研究和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水价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二次供水并入城市供水的实施方案》。理顺和调整水资源费、原水、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推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12)推动土地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布置,在我省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布制度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的相关政策,推进土地价格改革。 
  (13)实施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全面实施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未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地方,创造条件要尽早开征,已经开征的地方要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方要抓紧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改进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提高收缴率。加大征管力度,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14)配合国家加快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配合国家研究建立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和费用补偿机制。配合国家研究制定并贯彻落实排污收费政策。 
  (15)规范收费管理,促进我省社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制定《吉林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证收费管理办法》。统一全省二级公路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全省收费站的收费期限,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大吨位车辆通行费标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 
  三、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6)努力解决群众看病贵、药价高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理顺比价关系,制定《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清理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以外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出台《吉林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贯彻执行国家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完善和实施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干预的手段和办法,加强药品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公布省管药品价格,分批降低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开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行为。 
  (17)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继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督促各类学校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的督查整治力度,加强教育收费监管。研究制定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研究高等学校按学分制收费办法,完善收费管理方式。对高中择校收费进行调查研究,适当时机根据体现优质优价、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区别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则统一进行规范。 
  (18)继续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治理工作。继续清理和规范各种涉农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进一步巩固公示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9)运用综合手段调控化肥价格。贯彻落实国家对化肥实施的有关价格政策,保证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配合国家研究建立并贯彻落实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制度。 
  (20)加强房地产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统计分析,稳定住房价格。继续抓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落实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理顺和规范房地产中介与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21)加大力度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公布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整顿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问题。 
  四、大力整顿规范价格秩序,努力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22)继续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化肥、农药、农业用水、农业用电等涉农价格,粮食、烟叶等农产品收费价格,农村建房、教育和村委会收费,以及国家公布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农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23)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和部署,对有关部门和各类协会、中介组织向省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收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遏制乱收费势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4)开展医药价格、教育收费、电力价格和人力资源管理收费重点检查。主要查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医疗服务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等方面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检查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等行为。检查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过程中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以及违反规定乱办班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25)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开展自主检查。我省自主选择开展电信、海关、铁路、烟叶、殡葬、卫生防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等价格收费检查。 
  (26)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禽流感"等突发事件的影响,健全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妥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日常巡查,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27)深入推动价格诚信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完善价格信用公示制度,开展创建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活动,加大价格诚信教育力度和价格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物价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8)大力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通过有效的方式推动价格服务进农户、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等活动,重点做好推动价格服务进农户,普及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站,巩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 
  (29)进一步做好价格举报工作。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健全和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制度,规范举报工作程序,促进价格举报工作信息化,提高举报案件处理和办结效率。继续作好价格举报工作,保证各地价格举报电话(12358)24小时畅通,热情接待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 
  五、不断夯实价格工作基础,提高价格工作水平 
  (30)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继续做好收费管理、价格鉴证、价格监测、成本监审等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吉林省收费管理条例》。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继续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切实抓好价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1)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继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坚持"三个公开",改革审批办法,规范定价行为。价格行政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重大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落实决策听证、成本审核、集体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行政和执法监督,要按照国家试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行政,落实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建立和完善价格行政督查制度,加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地方政府越权定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督查。 
  (32)加强价格研究和政策宣传。研究"十一五"期间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价格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完善全省价格信息网络。通过吉林省价格信息网络,公布价格法法规和政策,发布价格信息,保证社会公众对价格政务和价格信息有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的宣传,加强与媒体的联系,疏通宣传渠道,争取各方面对价格工作的支持,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33)继续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完善成本制度和成本核算办法,全面落实《农产品成本调查考核评比办法》,继续做好农产品常规调查、专项调查、专题调查、预测调查和直报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直报调查和常规调查数据质量,增强调查数据的时效性,加强成本资料分析工作,保证专题调查的质量。加强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等领域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特别是价格的动态调查和分析预测,增强为宏观调控和农民增收服务的能力。制定《吉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规范监审程序;修订和完善省及委托市州县实施成本监审的政府定价商品目录,明确职责;制定《吉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推动全省成本监审工作。 
  (34)建立健全预警组织体系和预警制度。健全价格预警工作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市场巡视、预警报告、应急值班、跟踪监测等各项工作制度,以及完善的监测预警网络,努力建成灵敏快捷、保障有力的价格预警机制。落实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 
  (35)继续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全省价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继续拓展价格认证范围,开辟新的业务领域。价格信用认证工作在巩固原有信用单位基础上争取有所突破。认真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资质"双认定"工作。 
  (36)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三个转变",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重点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密切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市县价格机构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树立价格主管部门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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