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0号 
 
《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法及步骤 
  各区、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项任务。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清查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2006年1月底) 
  进行全面广泛宣传动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人员,落实工作经费。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限定时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据市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3.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把握好政策,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再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5.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 
  各区、县要在2006年1月底前将本区、县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及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情况报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2月-2006年底) 
  1.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2.纠正和查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各区、县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此次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要以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原则,以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为目标,制定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并于2006年2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1.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包括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设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2.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开采监测手段,有效监管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工作。 
  3.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以及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的行业行为。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治理规范阶段之后,各区、县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对本部门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重新进行整治,并暂停该区、县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二、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区、县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对1年内一个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辖区1年内有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且持续半年以上未查处的,要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以及未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监督管理力度。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公安部门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恢复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及取缔工作。对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的矿山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及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肆意破坏植被、废石废渣胡乱堆放、选矿废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在市、区县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限期关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全面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三同时"规定。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供应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停止生产供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应停止供电;对各类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县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执行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使用的管理,调整现行矿业税费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订),保障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各区、县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区、县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市、区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各区、县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宣传到各家各户和各个矿山企业,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等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做到标本兼治,确保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促进全市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