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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25 生效日期: 1990-09-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90)公交管办第14号

何荣华同志:
  来信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 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是指因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降低至三十米以内时,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如果能见度超过三十米时,则不受此限。但由于雨天路滑,影响行车安全,应根据当时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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