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0]公交管第128号
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所属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 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一般由县或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裁决;”其中的“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既包括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交通警察大队或队,也包括未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交通警察大队或队。因此,你支队所属各交警大队尽管未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执行交通管理处罚程序方面,也应按该规定执行。
此复
199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