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行字第0940950285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28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三项及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长之命,受教育局之指挥、监督,综理本中心各项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主任,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比照助理教授资格聘任。
第3条 本中心办理下列事项:
一、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
二、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等事项。
三、市民之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事项。
四、其它有关家庭教育推展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组员、助理员。
第5条 本中心人事业务,由主任派员兼办。
第6条 本中心会计业务,由主任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