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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总决算编制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证柜上字第3705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会一字第0930007846号函修正发布全文35点

一、中央政府总决算之编制,悉依本要点办理。

二、中央政府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决算所列货币,应以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三、各种决算书表采用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数据中心开发之「政府岁计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编造者,其格式依该系统之规定办理。

四、各种决算于编制完成后,应加具封面、封底及目录,依照本要点所定书表顺序装订成册,并于封面加盖机关印信及封底由机关长官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该等印章并得以套印方式处理)后,依本要点规定分别送达有关机关。中央政府总决算、各机关主管决算、单位决算及特别决算,均应照预算之程序办理,除国防及外交部分等应保持机密者外,其余不再按机密件处理。

五、决算书表一律采用A4直式横书,并采两面印刷。

六、各机关十二月份会计报告,应俟年度终了整理、结帐等事项办竣后编制,于次年二月五日前,分别送达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审计部、财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其载列数据应与决算一致,其中平衡表应依结帐前及结帐后分别编制。

七、各机关之可支库款、保留库款及动支预备金各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发生债务或契约责任者,应即停止支用。其已发生之债务或契约责任,无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经主办会计人员详加审核后,各机关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国防部所管军费支出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截止支付,并于截止支付日前,实际取据,以开立付款凭单之日期予以记帐。

八、会计年度终了,各机关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岁入、岁出款项,须转入下年度继续处理者,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作业手册」规定办理保留相关事宜,并列入决算处理。

九、各机关已收得确定为岁入之款项,不得以预收款、代收款、暂收款等科目列帐;补助、委办及各项计划之结余款,或代收款毋须退还之剩余数,于年度终了前已结报者,均应于国库收支截止日前收回缴库。

十、各机关经费专户存款余额,应于国库收支截止日前,与当地存款国库经办行详细核对。

十一、各机关自行保管支用之当年度经费余额,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国库收支截止日前,填具支出收回书,以原拨款科目缴还国库存款户收帐。各机关自行保管支用之以前年度岁出保留款余额,属于本年度向国库支领者,比照当年度经费余额,填具支出收回书,以原拨款科目缴还国库存款户收帐;属于以前年度向国库支领转入本年度继续支用之余额,应填具缴款书,以收回以前年度经费剩余科目缴还国库存款户收帐。

十二、各机关经收之岁入,包括所有预算外之收入及预算内之超收等各款,均应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缴库,并并入决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垫用。其已收因故未于上项规定期限内解库者,得延长至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解缴,并仍列作当年之收入。财政部主管之税课收入,得视实际情形,由财政部另定之。

十三、各机关附属单位决算(包括营业部分及非营业部分)之编制,应配合该管主管机关决算之汇编,将当年决算盈(剩)余数缴库额,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各该主管机关。

十四、总预算内以收入支应岁出各款,各机关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盈余转帐增资一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缴款书及付款凭单,径送财政部办理转帐手续,财政部并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将转帐手续办理完成。

前项收入如有超收,各机关并应依照规定如数缴库。

十五、各机关于年度终了时,尚未完成预算法案之各项紧急命令拨款,均应转入下年度处理。

十六、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总库编送每年度国库总库年报之期限,由国库主管机关定之。

十七、国库主管机关应遵照行政院所编「第二预备金动支数额表」各科目转正库帐科目。国库主管机关应于截止支付期限届满后,将各岁出主管机关核定其所属机关动支之第一预备金,悉数转列为实际支用之岁出科目。

十八、国库主管机关应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编具融资调度决算,于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前编具国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分别送达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

十九、各机关以前年度应收岁入款、应收岁入保留款、应付岁出款、应付岁出保留款,于年度终了届满五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于办理决算时列为减免或注销数处理,但依其它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其属于收入者,应列于各该实现年度之岁入,其属于支付者,应由各机关在各该实现年度原预算内列支,如有不敷,得专案函报主管机关层转行政院核办。

二十、会计年度终了后,各机关岁入、岁出保留申请数于决算编送日期届满时,其尚未经行政院核定部分,得按原列申请数编入决算。行政院核定有增减时,由行政院主计处修正汇编之,并通知原编造机关、主管机关、审计部及财政部。

二十一、各机关于单位决算编成后,应将所列岁入岁出缴领各款之科目及数额,分别与代理国库总库或地区支付处按月所送之对账单汇总后之科目及金额,详予核对,如有差异,应即查明原因,通知代理国库总库或地区支付处调整,俟双方校正完全符合后再行分送。

前项通知所具之转正通知书,至迟应于次年二月底前送达代库机关办理转正,逾期者应将转正通知书径送财政部国库署办理。

二十二、各机关单位决算应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函送至主管机关、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及财政部各一份。中央选举委员会、外交部、国防部所属、教育部、法务部、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所属、经济部水利署及所属、侨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单位决算得展延五日送达。中央政府总预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项下所列地方政府补助经费,应由各该接受补助之地方政府编具决算书表,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送达审计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并将副本抄送各该地方审计处(室)。

二十三、单位决算之分决算编制,应依照本要点有关单位决算之规定办理。

二十四、各主管机关汇编主管决算时,对于所管各机关单位决算,应切实负责审核,如发现其中有不当或错误,应予修正汇编,并将修正事项分别通知审计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处及原编造机关。凡主管机关仅有本机关一个单位机关者,除单位决算表件外,并同主管决算应编制表件,以单位决算代替主管决算,比照单位决算送达程序及期限。

二十五、各主管机关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将主管决算送达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其有岁入之单位,应以岁入决算一份送达财政部。司法院、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及法务部主管决算得展延十日送达。

二十六、财政部主管岁入决算,应于次年三月二十日前送达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

二十七、财政部应依照国有财产法规定编具国有财产总目录,于次年三月十五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一份,汇入中央政府总决算财产目录。

二十八、行政院主计处应就各机关编送之单位决算、主管决算及国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查核汇编中央政府总决算。

二十九、行政院主计处于查核汇编前项总决算,如发现各机关编造之岁入岁出决算仍有不当或错误,应即予修正,并将修正事项分别通知审计部、财政部、主管机关及原编造机关。

三十、行政院主计处对于各机关决算列有特种基金盈(剩)余缴库数额,经依规定审核后,如有增减径行调整列入总决算。

财政部对上项缴库盈(剩)余数额,如有意见得于次年二月底前送由行政院主计处汇办。

三十一、行政院主计处为加强预算执行考核,增进财务行政效能,提前于次年四月底前编成中央政府总决算,并将各附属单位决算(包括营业部分及非营业部分)汇编成综计表,加具说明,随同总决算于次年四月底前提经行政院会议通过后,函送监察院。

三十二、各机关执行特别预算,其收支如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以上者,应分年编制年度会计报告,收支执行期满后,应即依照决算法规定办理决算。其有未结清数者,仍应继续按年办理决算。

三十三、各机关执行特别预算之年度会计报告及特别决算,依第二十二点及第二十五点规定编送。

三十四、为明了各机关预算收支执行情形,行政院主计处得依预算法及会计法之规定,派员实施抽查。

三十五、各机关依本要点规定编制之各种书表,其编制之份数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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