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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涂改通行证行为处罚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6-16 生效日期: 1990-06-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90]公交管第79号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五月二十四日来函收悉。关于对涂改通行证的行为如何适用《条例》规定予以处罚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交通管理中的通行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发的、准许车辆或行人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的行驶路线或行驶方向通过禁行路段或路口的证件。通行证上的指定内容一经生效,不得擅自涂改。对涂改通行证的行为应按违章论处,即视为通行证失效或无通行证。对持涂改的通行证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可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 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199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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