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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人民防空、市政公用、地下取水、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以及整治江河湖泊等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应委托经长春市规划局认定的、具备规划定位放线资质和能力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第四条 定位放线前,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下列文件到各区规划分局窗口以书面形式申请初步验线: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3.市规划局审定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 
  4.其它相关文件。 
  第五条 各区规划分局在初步验线时应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必要时邀请市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召开现场交底会,并完成以下内容: 
  (一)核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定位放线测绘单位资质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核对被许可人交给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是否齐全,是否经市规划局审定; 
  (三)查验现场拆迁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核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六)核对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七)对由于地形图误差引起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题,综合参加现场交底会各单位(部门)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八)记录现场放线情况、初验结果和应遵守的事项。 
  参加现场交底会人员应在《建设工程验线交底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线必须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 
  (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实施,并统一使用长春市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三)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和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市规划局相关处(室)核准或纠正后再予放线; 
  (四)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第七条 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在三日内向建设单位(个人)提交《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告》一式五份。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放线情况、作业情况; 
  2.放线点位检测情况; 
  3.实地桩位布局示意图; 
  4.放线桩位交接单; 
  5.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成果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和初验后,建设单位应携带《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告》到各区规划分局申办《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第九条 各区规划分局在受理后,三日内进行正式验线。正式验线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核对定位桩点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内容; 
  (二)确定建设位置测量标志; 
  (三)检查建设工程公示牌设置情况。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当日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原因,责令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经长春市规划局认定的测绘单位对工程+0.000进行实测后,向所在区规划分局申请+0.000检验。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检验人员在已核发的《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上加盖+0.000检验合格章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市各开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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