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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对“常住户口待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10 生效日期: 1990-01-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治安局
发布文号:
兰州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1989年11月23日“兰公居证便字第22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在制发临时身份证工作中,如何掌握“常住户口待定”人员范围问题答复如下:
  公民“常住户口待定”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或复员、转业退伍证件,出生证明或其他入户证明,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等证件,较长时间未能登记常住户口的;二是公民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已被注销,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已经失去土地、住房等生活基础,既不能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又不能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按照《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该申领临时身份证。各级公安机关在制发临时身份证时,应该严格掌握“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范围。对离开常住户口的所在地,去异地长期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生活基础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不应视为“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如果其户口已被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予恢复,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
  还应说明,“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申领临时身份证与登记常住户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该向群众宣传解释清楚,避免产生误解和混乱。已经领取临时身份证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登记其常住户口问题,仍应按照现行有关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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