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7011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7011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导游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分为下列类科:
一、外语导游人员。
二、华语导游人员。
第3条 本考试每年举办一次;遇有必要,得临时举行之。
第4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导游人员管理规则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5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校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初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并曾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第6条 本考试采笔试与口试二种方式行之。
第7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笔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口试。第一试录取资格不予保留。
第8条 本考试外语导游人员类科考试第一试笔试应试科目,分为下列四科:
一、导游实务(一)(包括导览解说、旅游安全与紧急事件处理、观光心理与行为、航空票务、急救常识、国际礼仪)。
二、导游实务(二)(包括观光行政与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现况认识)。
四、外国语(分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韩语等六种,由应考人任选一种应试)。
第二试口试,采外语个别口试,就应考人选考之外国语举行个别口试,并依外语口试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一项笔试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测验式试题。
第9条 本考试华语导游人员类科考试第一试笔试应试科目,分为下列三科:
一、导游实务(一)(包括导览解说、旅游安全与紧急事件处理、观光心理与行为、航空票务、急救常识、国际礼仪)。
二、导游实务(二)(包括观光行政与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两岸现况认识)。
第二试口试,采个别口试,并依口试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一项笔试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测验式试题。
第10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11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12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考试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第一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七十五,第二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五,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
第一试以笔试成绩满六十分为录取标准,其笔试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第二试口试成绩,以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成绩计算之。
本考试第一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外国语科目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第二试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各项成绩计算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考试总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数。
第13条 外国人具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资格之一,且无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第14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交通部观光局查照。外语导游人员考试及格证书,应注明选试外国语言别。
前项考试及格人员,经交通部观光局训练合格,得申领执业证。
第15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托交通部观光局办理。
第16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17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