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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商字[2006]10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鉴于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进口、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二、液化气销售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三、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液化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采取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时,要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促进液化气正常流通,同时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确保采取干预措施切实可行,并取得成效。 
  四、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政策,主动自查自纠,并将今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液化气出厂价格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如实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由我委统一研究处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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